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八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严重违纪或者违反辅警管理规定的;
(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被依法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严重违纪或者违反辅警管理规定的;
(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被依法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