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为辅警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
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辅警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因执行特殊任务需要着便装时,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辅警标识。
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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