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辅警层级化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各层级辅警岗位数和聘任条件,并将辅警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市、区(县)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的岗位责任、保密管理、履职全过程记录、考核奖惩、层级升降等制度,加强对辅警的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对辅警的工作绩效、履职能力、遵纪守法、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层级升降、评先选优、薪酬待遇、延续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市、区(县)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的岗位责任、保密管理、履职全过程记录、考核奖惩、层级升降等制度,加强对辅警的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对辅警的工作绩效、履职能力、遵纪守法、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层级升降、评先选优、薪酬待遇、延续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