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二条 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辅警的回避,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