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年度培训、晋升培训和专项培训,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训练,提高辅警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