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一条 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受理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