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条 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辅警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抚恤金专项经费,对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死亡的辅警或者其直系亲属予以适当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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