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十条 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辅警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抚恤金专项经费,对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死亡的辅警或者其直系亲属予以适当补助。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抚恤金专项经费,对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死亡的辅警或者其直系亲属予以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