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三十一条 辅警履行职责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辅警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