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非法制造、贩卖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或者无法确定货值金额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五千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非法持有、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