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曾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其他非法组织的;
(四)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五)被开除军籍的;
(六)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有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八)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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