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十一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工作能力或者专门技能,勤务辅警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文职辅警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岗位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条件,由公安机关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招聘辅警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见义勇为人员、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优先聘用人员。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工作能力或者专门技能,勤务辅警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文职辅警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岗位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条件,由公安机关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招聘辅警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见义勇为人员、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优先聘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