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十条 招聘辅警应当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实施,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以适当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