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十六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休息休假,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
(三)获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休息休假,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
(三)获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