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十五条 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