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