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及时发现道路拥堵情况,发布路况信息引导交通出行,疏解道路交通拥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研究分析道路交通拥堵发生的原因,及时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提出疏解道路交通拥堵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