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在交通繁忙路段和路口以及容易引发道路交通拥堵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和商场、医院、学校等周边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行交通疏导;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导车辆和行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