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管,组织、指导、监督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和道路客(货物)运输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措施和责任,定期通报其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