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教育、公路、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