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二)跨越、穿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在车行道上乞讨、兜售、散发物品,或者在车行道上坐卧、停留、嘻闹、拉客; (五)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工具滑行; (六)在道路上牵引、驱赶牲畜; (七)通过铁路道口未按照管理人员指挥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