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距道路右侧边缘线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应戴安全头盔; (二)与相邻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行经人行道或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三)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插通行、逆向行驶;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五)不得驾驶擅自安装、改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 (六)不得驾驶制动器失灵或者安全设施不全的非机动车; (七)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八)时速不超过十五公里; (九)酒后不得驾驶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 (十)不得安装棚架、边斗等附加装置或者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