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五十二条 设置和调整交通枢纽、客运车辆停靠点、出租小汽车停靠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