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明确的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设立警示牌,提醒驾驶人谨慎驾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