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减速行驶,或者按规定让行: (一)行经人行横道; (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或右转专用车道; (三)经过泥泞或者积水道路; (四)遇有公共汽车驶入或驶出公共汽车站点; (五)遇有中小学生、幼儿园学龄前儿童上、下校车; (六)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七)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或者遇有停车排队等候、缓慢行驶;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速、让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