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执法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执法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之一接受处理: (一)按规定接受罚款处罚; (二)按照交通警察的要求劝导交通; (三)参加交通安全学习,观看交通安全视频录像。 按照前款规定协助劝导交通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观看交通安全视频录像不少于两小时。 选择劝导交通或者参加交通安全学习,观看交通安全视频录像的,可以不予罚款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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