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十九条 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应当按顺行方向或者按照停车泊位标示的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四)在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