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价格、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结合道路周边停车需求在次干道及以下等级的道路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