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十六条 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两侧及中心隔离带、交通渠化岛上的植物,以及管线、照明、广告等设施的管理,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排除妨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植物或者设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向管理养护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排除妨碍。 交通渠化岛、道路两侧及中心隔离带距离路口三十米范围内种植的灌木高度不得高于路面一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