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公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应及时受理,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的,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二十奖励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