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