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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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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