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公安部门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