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取得《养犬许可证》擅自饲养犬只的,由公安部门没收犬只,对重点限养区养犬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对一般限养区养犬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