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取得《养犬许可证》擅自饲养犬只的,由公安部门没收犬只,对重点限养区养犬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对一般限养区养犬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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