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承担民事责任;对伤人犬应当及时送交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狂犬立即捕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