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犬类养殖、销售或举办犬类展览以及开办犬类诊疗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只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