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是特区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特区范围内限制养犬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畜牧、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