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