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和举办犬类展览。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玩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部门确定并公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