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个人申请养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区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住宅单元、独户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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