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养犬的,应持本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该区公安分局批准后,报市公安局备案。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华侨、外国人申请养犬,由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 重点限养区个人申请养犬,每户限养一只。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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