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携犬到居住地畜牧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领取检疫和免疫证件后,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公安部门发放的重点限养区犬牌与一般限养区犬牌,应有明显区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