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一般限养区登记的犬只,不得在重点限养区饲养; (二)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执行安全保卫和专业团体表演用犬除外; (四)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人力车除外); (五)小型玩赏犬出户时,应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六)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 (七)即时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八)定期送犬进行检疫和免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