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医疗、科研单位的实验用犬以及动物园观赏和专业团体表演用犬,免收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