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用于专业表演、动物园观赏、安全保卫或科研、医疗实验需要的单位,可以申请养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