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加强预防化解纠纷组织培育和能力建设,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预防化解纠纷职责。
市、区(县)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开展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建设,协调预防化解各类纠纷,履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估等职责,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防控平台,组织开展对相关纠纷诉求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和跟踪落实工作,为预防化解纠纷提供联动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