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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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听证、法律顾问等...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涉及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城市管理、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土地承包、土地征收、房...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定期分析与所在领域相关的纠纷特点、规律和态势,开展纠纷研判、评估、预警、排...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七条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矛盾、风险突出的领域或者问题,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提...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的组织优势,参与预防化解纠纷机制建设,共同做...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加强心理健康专业队伍建设,完善心理健康专业队伍培训制...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行政机关负责人现场接听制度。各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十三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工作,发挥其协调利益、排忧解难...
第三章 纠纷化解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纠纷化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当事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下列化解纠纷方式:
(一)和解;
(二)调解;
...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纠纷化解 第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受理当事人化解纠纷申请后,应当遵循和解、调解优...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纠纷化解 第十六条 涉及治安管理、交通损害赔偿、房屋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建筑施工、物业管理、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医疗...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纠纷化解 第十七条 涉及民事纠纷和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纠纷化解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及时化解纠纷。
在行政裁决、行政...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纠纷化解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纠纷,可以在登记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立案后适宜调解的案件,可...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纠纷化解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和解法定条件的案件,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申请调解,并协助...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纠纷化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应当在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协调下建立纠纷化...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预防化解纠纷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机...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建立完善社会风险防控平台,为预防化解纠纷提供服务保障和...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大数据运用,完善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培训,加强调解人员能力建设。
支持高...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镇(街道)应当将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平安建设绩效考核内容,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