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培训,加强调解人员能力建设。
支持高等院校或者职业技术学校开设预防化解纠纷培训课程,培养专业化、职业化的纠纷预防化解人才。
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培训机构,成立调解工作志愿者队伍,为预防化解纠纷提供人才储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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