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大数据运用,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在线咨询、调解、裁决、复议、仲裁、审判、监督以及联网核查,提高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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