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预防化解纠纷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规定委托社会力量提供预防化解纠纷服务,所需服务纳入本级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探索设立纠纷预防化解相关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纠纷预防化解提供捐赠、资助。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规定委托社会力量提供预防化解纠纷服务,所需服务纳入本级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探索设立纠纷预防化解相关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纠纷预防化解提供捐赠、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