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纠纷化解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纠纷化解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和解法定条件的案件,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申请调解,并协助开展调解工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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